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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重祥

  • 律所: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50219881093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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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22楼

律师简介:

    连重祥律师,连重祥律师,1985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从事律师工作三十余年,1992年至1993年在北京接受司法部举办的涉外律师英语强化培训一学年,1994年12月至1996年6月受司法部派遣至香港高露云律师行(Wilkinson&Grist)进行工作交流,1998年7月发起创办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并担任首届主任。......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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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4日 来源: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导读]:   连重祥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

  连重祥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

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有哪些规定

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有哪些规定

1.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2.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担保合同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

所谓可撤销的担保合同是指,担保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担保合同。可撤销的担保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担保合同,之所以说“相对”,是因为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担保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而在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关同意撤销该合同后,该合同无效,且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存在重大误解;

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作出以下几种行为,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放弃到期债权。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74条的规定。

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归担保权人所有,然后抵消相关的债权债务。但是,在同一财产上设有两个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权时,前面的担保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担保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损害后面担保权人利益的,后面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精神,连带保证人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普遍债权人,在承担连带保证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