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18030233695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律师文集
律师信息
连重祥-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 连重祥

  • 律所: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502198810939982

  • 电话:18030233695

  •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22楼

律师简介:

    连重祥律师,连重祥律师,1985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从事律师工作三十余年,1992年至1993年在北京接受司法部举办的涉外律师英语强化培训一学年,1994年12月至1996年6月受司法部派遣至香港高露云律师行(Wilkinson&Grist)进行工作交流,1998年7月发起创办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并担任首届主任。......更多介绍

快捷留言

1803023369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

担保合同的签订流程 什么是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9日 来源: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导读]:   连重祥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

  连重祥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合同的签订流程

担保公司叫我签合同流程

先协商要担保的项目,自己担保费用,日期,担保公司考察,确定担保,然后签订合同,但是如果是在网络上找的担保公司办卡,或者贷款的,就要谨慎了,现在网络骗子太多了,千万不要随意签合同提供材料,以免落入陷阱,不要交任何名义的前期费用。

担保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

乙方为了经营_____,向______________申请借款,特此委托甲方作为其保证人。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乙方委托甲方对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第____号《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及因乙方违约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款项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条担保方式和范围担保方式和范围原则为全额连带保证担保,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担保期间以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担保费用1、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收取担保费合计人民币元整,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甲方。2、乙方与贷款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反担保甲方接受委托后,乙方应依法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具体事项另立合同。反担保可以是乙方自行提供,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

第六条乙方承诺1、向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费。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5、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乙方不得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6、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乙方应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乙方须知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以甲方名义直接对乙方提起诉讼:1、改变资金用途;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为第三人提供担保;3、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反担保财产的;4、甲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甲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乙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甲方承担保证后再向乙方提起诉讼。6、拒不接受甲方保后检查或在甲方保后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若贷款人未提前收回贷款,甲方有权处置反担保物并选择将处置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及费用或进行提存,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通知报告义务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4、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5、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八条重大事项的审查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3、其他需要甲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第九条追偿授权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债务。

第十条保险事宜乙方应为农业贷款投保险,并指定唯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能投保险,视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元。

第十一条双方关于公告的约定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逾期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自行发布或委托相关征信机构向报纸、电视等任何媒体发布乙方信用缺失、逾期还款的公告,甲方可以采取任何手段限制甲方高额消费、贷款、出国等生产消费活动。

第十二条违约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2、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致使甲方代为偿还借款的,除应当赔偿甲方代偿款项外,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实现反担保的费用。3、乙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扣收款项用以偿还全部债务及相关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扣留、查封、抵扣乙方的房产、车辆、股权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预期债权收益等一切可以转化为财产的收益。4、乙方未按约定偿还债务,乙方的剩余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作物的收益权归甲方所有,用以偿还债务,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仍负责清偿。

第十三条通知和通讯任何一方改变联系方法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依据本合同列出的地址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和银行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的内容,即《借款合同》中有关条款,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对延长或变更内容不承担保证。

第十五条:权利的保留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七条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上文“担保公司叫我签合同”都是为你回答的内容,担保公司签合同的流程是先协商要担保的项目,担保公司考察,确定担保,然后签订合同,你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在你的问题上会进一步的深入的。

什么是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法律咨询:主合同无效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的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