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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重祥

  • 律所: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50219881093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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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22楼

律师简介:

    连重祥律师,连重祥律师,1985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从事律师工作三十余年,1992年至1993年在北京接受司法部举办的涉外律师英语强化培训一学年,1994年12月至1996年6月受司法部派遣至香港高露云律师行(Wilkinson&Grist)进行工作交流,1998年7月发起创办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并担任首届主任。......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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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条第二条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3日 来源: 厦门专业合同律师
[导读]:  连重祥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连重祥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劳动法法条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争议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争议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分解

了解一下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第2款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意见》第12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分解

1、注意童工的年龄上限是16岁而非18岁,但特种行业可例外。

2、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者为未成年工,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在校生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分解

1、注意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违法的、欺诈的、威胁的。

2、注意依《合同法》第52、53条,一般的欺诈、胁迫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但在《劳动法》中,欺诈、威胁情形下,劳动合同为无效。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意见》第22条 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解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劳动法解读: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在中国境内的哪些主体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本条中所指的"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