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重祥
律所: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13502198810939982
电话:18030233695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22楼
连重祥律师,连重祥律师,1985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从事律师工作三十余年,1992年至1993年在北京接受司法部举办的涉外律师英语强化培训一学年,1994年12月至1996年6月受司法部派遣至香港高露云律师行(Wilkinson&Grist)进行工作交流,1998年7月发起创办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并担任首届主任。......更多介绍
连重祥律师,厦门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问题日益凸显,很多“空巢老人”因儿女不孝,侄子侄女、甚至保姆养老敬老等原因,将房产赠送给别人的情形早已不是新闻。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往往伴随着房产纠纷的出现,老人的儿女纷纷站出来反对,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返还房产。
老人赠房,儿女原则上不可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
通常老人将房产赠送给别人,多是因为其养老敬老,使老人深受感动而导致老人赠房的。但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老人赠房的,只要老人对赠送房产给别人的后果有清楚的认识,自愿签订房产赠与合同,作出将房产赠与别人的行为,都应当依法认定该行为该合同合法有效。
因此,老人的儿女无权替老人作出决定,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房产。
但当老人将房产赠送他人存在下列情形时,儿女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房产:
1、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即只要存在此类情况时,老人的儿女就能代替老人,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但老人儿女行驶该权利时,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老人的房产。
2、房产属于老人与儿女共有或儿女所有的。生活中,因房产继承、儿女买房养老等因素,导致房产归老人与儿女共有或儿女独有的情形并不少见。若老人将此类非自身所独有的房产赠送给别人时,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儿女作为房产共有人是有权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返还房产的。
3、因老人受到诱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将房产赠与他人的,其儿女可以报警或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的。
4、因老人病重等因素导致意识不清,不能对自身将房产赠与他人的后果有清楚认识的,其儿女也可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产。
请恕小编直言,作为人的儿女,请不要等到老人将房产赠送给别人时,才跳出来反对,日常多关心家中老人,体贴父母,那样还会有多少老人将房产赠送给别人呢万一老人最后真的将房产赠送给了其他人,作为儿女的应先和老人沟通弄清楚原因,然后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的不要吝啬,该起诉的起诉,慎重对待房产事宜。
赠与房屋在父母子女之间十分普遍,通常也是口头赠与,毕竟是一家人也就没签书面赠与合同之说,日后要是父母与子女,或者是兄弟姐妹之间出现矛盾,可能就会对之前口头赠与的房屋产生争议,那没有签书面合同的房屋赠与是否有效,就成为很多人的困惑了。
原则上,口头的房屋赠与是有效的,合同不止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也有口头形式,赠与人表示将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也接受赠与,即使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口头的赠与也是有效的。
其次,口头赠与虽原则上有法律效力,要是不符合下来要件也可能是无效: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订立合同都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满18周岁正常成年人,而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行为能力人,如16岁未成年继承了家产后,与他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主体是不合法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赠与房屋和接受赠与都是出于自愿,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而不是受胁迫或欺诈把房屋赠与他人或者是被迫接受赠与。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
赠与的房屋是由赠与人享有所有权,赠与的内容才合法,而且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赠与的,不能采用推定,如亲戚之间,觉得对方无儿无女,肯定会把房屋赠与给自己,把双方有关房屋的对话当做是赠与。
最后,日常中的赠与很多,也容易产生纠纷,像赠与房屋这种价值较大,还容易有争议的财物,建议订立书面的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情况较复杂没法自行解决的,可以找个律师咨询清楚。